550菲尔。 711 第二师 [ G.R.不。 163287,2007 年 4 月 27 日] ORION 证券公司,请愿人,VS。 KALFAM ENTERPRISES, INC.,受访者。 RESOLUTION QUISUMBING, J.:CA-G.R. 上诉法院 2004 年 2 月 17 日的决定 [1] 和 2004 年 4 月 22 日的决议 [2] 进行审查。 CV No. 70565,推翻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215 分庭 2000 年 3 月 15 日在民事案件编号 Q-97-32024 中作出的决定[3]。案卷所载事实如下: 申请人猎户保安公司是一家从事保安服务业务的国内民营企业。其客户之一是被申请人 Kalfam Enterprises, Inc.。被申请人无法向申请人支付所提供的服务。因此,请愿人针对被申请人收取款项提出申诉[4]。治安官试图将传票和投诉副本送达被告经理的秘书。然而,据称被告的代表拒绝承认他们的收据。传票和投诉副本留在被告办公室。 [5]当被申请人未能提交答辩状时,请愿人提出动议,宣布被申请人缺席。 [6]然而,初审法院驳回了该动议,理由是没有适当的传票送达答辩人。 [7]请愿人随后提出了化名传票的动议,初审法院批准了该动议。 [8]处理服务器再次通过被诉人的保安将传票和投诉副本留在被诉人办公室,据称该保安拒绝承认他们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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