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L LAWRENCE FOOTWEAR, INC.、SAE CHAE LEE 和 JOHN DOE,请愿者,VS。 PCI 租赁和金融公司,答辩人。[G.R.不。 160531]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30日
505菲尔。第485章不。 160531,2005 年 8 月 30 日] L L LAWRENCE FOOTWEAR, INC.,SAE CHAE LEE 和 JOHN DOE,请愿者,VS。 PCI 租赁和金融公司,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根据融资租赁协议,财务公司代表承租人或在其委托下购买承租人有兴趣购买但资金不足的设备。在购买的同时,财务公司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定期支付固定金额的租金。被本法院承认为商业世界中相当普遍的交易,此类协议已被接受为真实和合法的。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V No. 70603 中 2003 年 8 月 14 日的裁决[2] 提出质疑。受到攻击的决定的部分内容如下:“因此,在考虑的前提下,特此确认上诉的决定和命令,并以完全缺乏依据为由驳回目前的上诉。”事实 请愿人叙述了无可争议的事实如下:“PCI Leasing 和 LL Lawrence 签订了几份“贷款”合同,这些合同体现在从 1994 年到 1997 年的几份协议备忘录和披露声明中,涉及各种制鞋设备。xx x。“作为作为 PCI Leasing 向 LL 提供“贷款”的条件,LL 还被要求签订若干“租赁合同”,这些合同包含在众多租赁附表中,其中进口的制鞋设备将被视为租赁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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