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9菲尔。第339章不。 160966, 2005 年 10 月 11 日] PAGODA PHILIPPINES, INC., 请愿人, VS. UNIVERSAL Canning, INC.* 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关于自愿禁止的规则并没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来停止审理案件。禁止的动议必须建立在公正和有效的原因之上。仅仅对偏见或偏袒进行估算不足以让他们抑制,尤其是当指控没有根据时。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对上诉法院 (CA) 2003 年 8 月 14 日在 CA-GR SP 第 77514 号和 11 月2003 年第 24 号决议[3] 驳回请愿人的复议动议。被攻击决定的法令部分或法洛内容如下:“鉴于上述考虑,特此批准立即请求执行任务。公共答辩人于 2003 年 5 月 22 日发布的自愿禁止自己参与此案的命令特此搁置。公众答辩人指示继续审理此案并以最快的速度处理该案。”事实情况 CA 叙述事实如下:“[申请人] 以商标侵权、虚假陈述和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和禁令为由对 [被申请人] 提起民事诉讼。该案被立案为民事案件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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