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 RBL 企业, INC.; RAMON B. LACSON SR.;和配偶 EDWARDO 和 HERMINIA LEDesma,受访者。[G.R. 149569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5月28日
474菲尔。 335 第一师 [ G.R.第 149569 号,2004 年 5 月 28 日] 菲律宾国家银行,请愿人,VS. RBL 企业, INC.; RAMON B. LACSON SR.;和配偶 EDWARDO 和 HERMINIA LEDESMA,受访者。 PANGANIBAN, J. 判决:根据已签署的贷款和抵押合同释放了 50% 的贷款收益后,请愿人不能再要求借款人确保出租人遵守抵押合同作为释放抵押贷款的先决条件。贷款余额。出租人的一致性对于保护银行的利益并不是必要的,因为毫无疑问,被申请人是抵押财产的绝对所有者。此外,抵押登记创造了财产的物权,在抵押人随后的转让中,受让人在法律上有义务尊重。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CA) 在 CA-GR CV No. 49749 中 2001 年 8 月 22 日的裁决[2] . 该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内容如下:“因此,所考虑的前提[,]特此确认上诉的判决,xxx 修改如下:”1。从提出投诉之日起,实际损害和损失的金额从 P985,722.15 减少到仅 P380,713.55 并具有合法权益。在计算中使用商定的每年 18% 的利率来降低贷款的应付利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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