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ORGE VINCOY,[1] 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G.R. 15655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6月14日
475菲尔。 713 第二师 [ G.R.第 156558 号,2004 年 6 月 14 日 ] GEORGE VINCOY,[1] 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 D E C I S I O N PUNO, J.:这是复审 CA-G.R. 上诉法院 2002 年 12 月 20 日裁决的请愿书。 CR No. 24316[2] 确认帕西格地区审判法院第 268 分庭在第 112432 号刑事案件中认定请愿人 George Vincoy 根据 Art. 315,标准杆。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a) 条。信息内容如下: 1996 年 3 月 14 日左右,在帕西格市,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被告以欺诈和虚假借口的方式执行欺诈行为或与欺诈行为同时执行,然后和故意、非法和重罪以下列方式诈骗 Lizah C. Cimafranca 和 Rolando Flores:上述被告表示他可以调动三十 (30) 辆自卸卡车和两 (2) 辆装载机供申诉人使用 [s ] 在支付 P600,000.00 动员资金的情况下,并且认为该陈述属实,上述投诉人在巴石市分行的 Banco de Oro 银行向被告支付并交付了上述金额,被告很清楚该陈述是虚假的和欺诈性的,并且(原文如此)只是为了诱使投诉人提供和交付,因为事实上他们已经交付和交付了上述 P600,000 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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