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BOBBY ORENSE,上诉人。[G.R.不。 152969]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7月07日
477菲尔。第865章不。 152969,2004 年 7 月 7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鲍比·奥伦斯,上诉人。判决 VITUG, J.:法院审查的是安蒂波洛市第 73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1],裁定上诉人 Bobby Orense 对他自己的女儿 Grace 犯下的法定强奸罪的合理怀疑是有罪的Anne R. Orense,并判处他死刑。日期为 1997 年 3 月 31 日的信息称:“在 1997 年 3 月 2 日左右,在菲律宾黎刹省安蒂波洛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猥亵的设计,并通过武力和恐吓,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他自己的女儿格蕾丝·安妮·奥伦塞 (Grace Anne Orense) 发生性关系,她是他自己的三 (3) 岁未成年人,违背了她的意愿和同意。 ”[2] 被传讯时,上诉人 Bobby Orense 对指控表示“无罪”;于是,开始了对案情的审判。该案为起诉。 – 控方提供了五名证人,即:申诉人兼受害者 Grace Anne R. Orense;她的母亲诺拉琳·拉莫斯;检查医生 Tomas D. Suguitan; Olga M. Bausa 博士,他将申诉人的血样与上诉人“sando”衬衫上的血迹进行了比较;和精神科医生 Norieta Calma-Balderama 博士。格蕾丝·安妮在公开法庭上认出了她的父亲,上诉人鲍比·奥伦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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