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DRIGAL TRANSPORT, INC.,请愿人,VS。 LAPANDAY 控股公司;麦康德和公司;和 LUIS P. LORENZO JR.,受访者。[G.R. 15606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4年08月11日
479菲尔。第768章第 156067 号,2004 年 8 月 11 日] MADRIGAL TRANSPORT, INC.,请愿人,VS. LAPANDAY 控股公司;麦康德和公司;和 LUIS P. LORENZO JR.,受访者。 PANGANIBAN, J. 判决:特别民事诉讼移送和上诉是相互排斥的两种不同的补救措施;它们不是替代的或连续的。在可以上诉的情况下,即使其理由是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调卷书也不会成功。基本规则是调审不能替代失效的上诉补救措施。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申请[1],对上诉法院 (CA) 于 2002 年 2 月 28 日的判决[2] 和 2002 年 11 月 5 日的决议[3] 提出异议CA-GR SP 第 54861 号。受质疑的决定如下:“鉴于上述前提,私人被告 Lapanday 和 Lorenzo, Jr. 于 2000 年 2 月 10 日提出的复议动议获得批准。因此,2000 年 1 月 10 日的决议被重新考虑并被搁置,从而驳回了 1999 年 9 月 10 日的调审申请。”[4] 受到攻击的决议拒绝重新考虑。事实 相关事实是无可争议的。 1998 年 2 月 9 日,请愿人 Madrigal Transport, Inc.(“Madrigal”)向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RTC)第 49 分庭提出自愿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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