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9菲尔。 233 第三师 [ G.R.第 149110 号,2003 年 4 月 9 日] 国家电力公司,请愿人,VS。 CABANATUAN 市,答辩人。 DECISION PUNO, J.:这是对上诉法院分别于 2001 年 3 月 12 日和 2001 年 7 月 10 日的裁决[2] 和决议[3] 进行审查[1] 的请愿书,发现请愿人 National Power Corporation (NPC) 有责任向甲万那端市缴纳特许经营税。申请人是根据经修订的第 120 号联邦法案创建的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 [4]它的任务是承担“发展水力发电和核能、地热和其他来源的电力生产,以及全国范围内的电力传输。”[5] 伴随其法定职责,除其他外,请愿人有权建造、运营和维护发电厂、辅助设备、发电站和变电站,以开发水力发电并向居民提供此类电力。 [6]多年来,请愿人向甲万那端市居民出售电力,1992年的总收入为P107,814,187.96。[7]根据第 165-92 号法令第 37 条[8],答辩人向请愿人评估了总额为 P808,606.41 的特许经营税,占后者上一年总收入的 1% 的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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