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3菲尔。 574 第三师[G.R. No. 144302, May 22, 2004 ] PHILIPPINE GEOTHERMAL INC.,请愿人,VS.国家电力公司,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CARPIO MORALES, J.:向本法院提出复审请求,要求撤销并撤销上诉法院 2000 年 3 月 24 日的裁决和 2000 年 8 月 2 日在 CA-G.R. 中的决议。 SP No. 43853,“Philippine Geothermal Incorporated v. Hon. Teodoro P. Regino 担任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84 分庭和国家电力公司的首席法官。”该案的前因如下: 1971年9月10日,国家电力公司(NPC)与菲律宾地热公司(PGI)签订了服务合同[1],该公司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以勘探和开发覆盖 Tiwi 和 Mak-Ban 地热田的地热资源。上述合同的第 3.1 节规定: 第 3 节 – 第 3.1 条 本合同的期限应为二十五 (25) 年,根据 PGI 的选择,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相同条款和条件再续期二十五 (25) 年.尽管服务合同将于 1996 年到期,但其续约谈判早在 1994 年就开始了。然而,鉴于 1987 年宪法第 XII 条第 2 节的内容,NPC 怀疑续约是否符合宪法:第 2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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