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LOMEO LIGUTAN 和 LEONIDAS DE LA LLANA,请愿者,VS。汉。上诉法院证​​券银行信托公司,答辩人。[G.R. 13867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2月12日
427菲尔。 42 第三分区 [ G.R.第 138677 号,2002 年 2 月 12 日] TOLOMEO LIGUTAN 和 LEONIDAS DE LA LLANA,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证​​券银行信托公司,被告。 D E C I S I O N VITUG, J.:在法院面前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要求对调卷书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对 CA-G.R. 中上诉法院的决定和决议提出质疑。 CV No. 34594,标题为“Security Bank and Trust Co. vs. Tolomeo Ligutan, et al.”请愿人 Tolomeo Ligutan 和 Leonidas dela Llana 于 1981 年 5 月 11 日从被告证券银行和信托公司获得一笔金额为 P120,000.00 的贷款。请愿人签署了一份本票,约束自己在到期时以每年 15.189% 的年利率支付借款金额,并在违约的情况下每月支付 5% 的未偿本金和利息的罚款。此外,如果此事被背书给律师进行催收或提起诉讼以强制付款,请愿人同意以律师费的形式支付应付总额的 10%。该义务于 1981 年 9 月 8 日到期;然而,银行批准了延期,但只延长到 1981 年 12 月 29 日。尽管银行提出了几项要求,但请愿人未能偿还截至 1982 年 5 月 20 日达 P114,416.10 的债务。 1982 年 9 月 30 日,银行向请愿人发出了最后的催款信,通知他们有五天时间全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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