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L 和公司发展和农业工业公司,请愿人,VS。黄超春和杨东发,受访者。[G.R. 142378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03月07日
428菲尔。 665 第三师 [ G.R. No. 142378, March 07, 2002 ] LL AND COMPANY DEVELOPMENT AND AGRO-INDUSTRIAL CORPORATION, REITTIONER, VS.黄超春和杨东发,受访者。 PANGANIBAN, J. 判决:租赁合同中规定其五年期限受“续约选择权”约束的规定应被解释为具有互惠性质。除非该语言表明有意允许承租人单方面行使该选择权,否则该选择权应被视为对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有利,他们必须同意延期或续订以及其具体条款和条件。我们面前的案件陈述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对上诉法院 1999 年 10 月 29 日的裁决[1] 和 2000 年 3 月 9 日的决议[2] [3](CA ) 在 CA-GR SP No. 50618 中。该决定的法令部分内容如下:“因此,特此驳回审查请求,因为缺乏依据。”[4] 受到攻击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 CA 维持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第 217 分庭)的裁决,该裁决的处理如下:“因此,在考虑的前提下,上诉裁决得到确认,因为它驳回了投诉并延长了租约合同至 2001 年 9 月 16 日;并修改为,被告-被上诉人被命令向原告-上诉人支付 P444,800.00 减去 5% 的预扣税,作为他们在 1994 年 7 月 16 日至 1994 年 11 月 13 日期间在标的房屋上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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