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0菲尔。 516 第三师[G.R.第 144506-07 号,2002 年 4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JERRY TING UY,被告上诉人。判决 MELO, J.:向法院提出上诉,对 1996 年 9 月 16 日国家首都司法区(马尼拉第十七分庭)地区审判法院裁定 Jerry Ting Uy 违反第 15 条和16,第 6425 号共和国法令第三条,经第 7659 号共和国法令,也称为 1972 年危险药物法修正。上诉人 Jerry Ting Uy,台湾人,于 1998 年 7 月 24 日被指控违反危险药物法。药物法案在两个单独的信息中显示:CRIM。案例编号98-166675 1998 年 7 月 21 日或前后,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上述被告在未经法律授权持有或使用任何受管制药物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故意持有在他的监护和控制下,三 (3) 个独立的自封透明塑料袋中的白色结晶物质重达一千五百十点八克(1,510.8 克),称为“沙布”,内含受管制药物甲基苯丙胺盐酸盐,没有相应的许可证或其规定。违反法律。犯罪。案例编号98-166676 于 1998 年 7 月 21 日或前后,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上述被告未经法律授权销售、分发、交付、运输或分发任何受管制药物,当时并在那里故意,非法和故意出售或要约出售、分配、交付、运输或分发包含在自密封透明塑料袋中的白色结晶物质,重量为 505 点 6 克 (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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