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5菲尔。 806 EN BANC [ G.R.第 142566 号,2002 年 8 月 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SALVADOR MIRANDA Y CAPE,原告上诉人。每个法院的决定:本法院自动审查的是地方审判法院的决定,第 5 司法区,第 57 分庭,Libmanan,Camarines Sur,对被告上诉人 Salvador Miranda 判处死刑,罪名是强奸他 14 岁的女儿,特蕾西塔。信息内容如下:根据 Teresita L. Miranda 提出的宣誓申诉,以下签名的 Camarines Sur 省第四助理检察官特此指控 SALVADOR MIRANDA y DOE 犯有强奸罪,并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 355 条对其进行处罚。与 RA 的关系7659,作出如下承诺: 1998 年 2 月的某个时候,在菲律宾南甘马林省拉盖市的 Sitio Sampaloc,Barangay Banga Caves,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具有猥亵的设计,以武力和恐吓的方式,在手持扇刀的情况下,当场和他 14 岁的女儿特蕾西塔·米兰达 (TERESITA L. MIRANDA) 违背她的意愿,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发生性关系,对她造成了伤害和偏见。违反法律的行为。[1] 1998 年 10 月 25 日被传讯时,被告上诉人表示“无罪”。预审被放弃,因此进行了审判。检方提出受害人和法医官员作为证人。医疗法律报告作为他们的书面证据提供。对于辩方,只有被告上诉人代表自己作证。...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SALVADOR MIRANDA Y CAPE,被告上诉人。[G.R. 142566号】pdf预览版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SALVADOR MIRANDA Y CAPE,被告上诉人。[G.R. 142566号】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