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OMEO MIRANDA Y MICHAEL,被告上诉人。[G.R. 17663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5日
631菲尔。 297 第一师 [ G.R.第 176634 号,2010 年 4 月 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OMEO MIRANDA Y MICHAEL,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LEONARDO-DE CASTRO, J.:被告上诉人 Romeo Miranda y Michael (Miranda) 在我们面前自动审查 CA-G.R. 上诉法院 2006 年 10 月 31 日的裁决[1]。 CR-HC 第 01953 号,确认了 2004 年 2 月 13 日帕西格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 261 分庭在第 118507-H 号刑事案件中的裁决[2],只要审判法院裁定米兰达对他自己的女儿 AAA[3] 犯下强奸罪,无可置疑地被判有罪,并分别获得 AAA 民事赔偿和惩罚性赔偿,金额分别为 P75,000.00 和 P25,000.00。然而,上诉法院修改了相同的 RTC 判决,将米兰达的刑罚从极端死刑减为无期徒刑,并将精神损害赔偿从 P50,000.00 P50,000.00 增加到 P75,000.00。指控米兰达犯有强奸罪的信息有针对性地写道: 2000 年 6 月 24 日左右,在马尼拉大都会帕特罗斯,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被告人以猥亵的意图,通过武力和恐吓手段,于并且在违背她的意愿和同意的情况下,故意、非法和重罪地与他的女儿 AAA 发生性关系,AAA 是一名未成年人,十七 (17) 岁。 [4]米兰达在受审时恳求“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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