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BERTO CASALL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和 MILAGROS S. ESTEVANES,受访者。[G.R. 138855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2年10月29日
439菲尔。 958 第二师 [ G.R.第 138855 号,2002 年 10 月 29 日] LAMBERTO CASALL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和 MILAGROS S. ESTEVANES,受访者。 R E S O L U T I O N QUISUMBING, J.:这份复审请愿书对 CA-G.R. 上诉法院 1998 年 11 月 17 日的决定 [1] 和 1999 年 5 月 25 日的决议 [2] 提出了质疑。 SP No. 37031,驳回了请愿人的上诉以及因缺乏价值而提出的复议动议。上诉法院从记录中总结的事实如下: 记录所披露的事实表明,请愿人 Lamberto Casalla 签发了两 (2) 份商业银行支票以支付其妻子的债务, TERESITA CASALLA 致私人被告 MILAGROS SANTOS-ESTEVANES,以避免法庭诉讼。然而,由于资金不足,两(2)张支票被付款银行拒付。随后,私人答辩人对请愿人提出两 (2) 次刑事诉讼,指控其违反了弹跳检查法 (BP 22)。这些案件被记录为第 11844 和 11845 号刑事案件,并被抽奖到帕西格市大都会审判法院 (MTC) 的第 68 分庭。 1994 年 9 月 22 日,帕西格市的 MTC 作出决定,判定被告(此处为请愿人)犯有两 (2) 项指控的罪行。上诉人对初审法院的决定感到不满,向巴石市地区初审法院 (RTC) 提出上诉,该法院由公共答辩法官主持的第 261 分庭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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