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2菲尔。 37 第二师 [ G.R.第 129777 号,2001 年 1 月 5 日] TCL 销售公司和 ANNA TENG,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丁平礼,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QUISUMBING,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根据规则 45 对 1997 年 1 月 31 日的决定 [1] 和 1997 年 7 月 2 日的决议 [2] 提出的复审申请,该决定[1] 由 CA G.R. SP No. 42035 标题为“TCL Sales Corporation, et al., vs. Ting Ping Lay”。被告法院的决定和决议确认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1996 年 6 月 11 日的整体决定[3],该决定在修改后确认了 SEC 听证官 1994 年 7 月 20 日的决定[4]。上诉法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申请人TCL Corporation成立于1973年,注册人为Teng Ching Lay、Henry Teng(Teng Ching Lay之子)、Anna Teng(Teng Ching Lay之女)。 )、伊斯梅丽塔·马鲁托和彼得·邱。该公司最初的法定股本为 5,000 股,每股价值为 P1,000.00,总价值为 P500,000.00。 1974 年修订了公司章程,将其法定股本增加到 20,000 股,价值 P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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