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菲尔。 207 第三分区 [ G.R.第 140934-35 号,2001 年 10 月 23 日] 菲律宾人民,上诉人,VS。 CONDE RAPISORA Y ESTRADA,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在强奸案中,受害者及其证词的可信度通常是最重要的问题。本案也不例外。法院审理的案件是 Conde Rapisora y Estrada 的上诉,对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41 分庭 1999 年 11 月 10 日的裁决[1] 提出质疑。判决的法令部分内容如下:“在此之前, 特此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两项罪名),并判处他无期徒刑并支付每项罪名十万比索 (P100,000.00) 或总计两万比索 (P200,000.00) 的损害赔偿。"[2] 1997 年 10 月 24 日,两 (2) 份信息[3](刑事案件编号 98162199-200)针对上诉人提出如下:刑事第 98-162199 号案件 “被告于 1997 年 6 月 16 日或前后在菲律宾马尼拉市通过武力和恐吓手段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在当时和那里进行:到那时并在那里向一位当时在 e 上的 GRACE SAMSON Y DIOSANTA 介绍自己为叔叔rrand 并在这个城市的 Avenida 等车,突然将后者拉到出租车上,用利刃刺向她 [,] 将她带到汽车旅馆,进入汽车旅馆房间后,xxx 强行脱掉她的衣服,同时扇了她一巴掌两次,后者拒绝脱掉衣服并威胁要杀死她,然后将她推到床上,捂住嘴,阻止她呼救并躺在她身上,第一次成功获得了格蕾丝·萨姆森和迪奥桑塔所说的肉体知识时间违背她的意愿和同意。...
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CONDE RAPISORA Y ESTRADA,上诉人。[G.R.编号 140934-35]pdf预览版菲律宾人民,被上诉人,VS。 CONDE RAPISORA Y ESTRADA,上诉人。[G.R.编号 140934-35]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