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DOMINADOR GOMEZ Y CANAMO,被告上诉人。 132673-75号】
419菲尔。第732章第 132673-75 号,2001 年 10 月 1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DOMINADOR GOMEZ Y CANAMO,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ER CURIAM:提交法院进行自动审查,符合经 R.A. 第 22 条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47 条。第 7659 号[1] 是 1998 年 1 月 26 日马来巴莱布基农地区审判法院第 8 分庭在第 8396-97、8397-97 和 8398-97 号刑事案件中的联合裁决,认定被告-上诉人 Dominador Gomez y Canamo 犯有三 (3) 项强奸罪,并判处他三 (3) 项死刑。 [2]在三份单独的信息中,被告上诉人 Dominador Gomez y Canamo 被指控在 1996 年 7 月、1996 年 8 月 5 日和 1996 年 8 月 15 日的某个时间对他 16 岁的女儿 Myrna 犯下三 (3) 项强奸罪。 Gomez (以下简称 Myrna),分别作为刑事案件编号 8396-97、8397-97 和 8398-97。除了犯罪日期外,这些信息的措辞类似,如下:“某个时候(大约在)......,晚上,在省卡丁吉兰市的 Barangay Husayan 的 Sitio Mahayag在菲律宾布基农 (Bukidnon) 和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猥亵的意图,对其 16 岁的女儿 Myrna Gomez 使用武力和恐吓,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地并犯罪地躺在 Myrna Gomez 旁边,然后脱下她的内裤,将自己放在她身上,并违背 Myrna Gomez 的意愿与 Myrna Gomez 发生性关系,从而对 Myrna Gomez 造成了法律允许的损害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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