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请愿人,VS。 PHILIPP BROTHERS OCEANIC, INC.,受访者。[G.R. 12620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1年11月20日
421菲尔。第532章第 126204 号,2001 年 11 月 20 日] 国家电力公司,请愿人,VS. PHILIPP BROTHERS OCEANIC, INC.,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SANDOVAL-GUTIERREZ, J.:如果一个人仅使用与他有关的权利,而没有恶意或伤害意图,则另一人因此遭受损害的事实不会使他承担责任。 [1]这一原则在本案中得到了有用的应用。摆在我们面前的是复审上诉法院 1996 年 8 月 27 日的决定[2] 的申请,确认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 57 分庭 1992 年 1 月 16 日的决定[3]。事实是: 1987 年 5 月 14 日,国家电力公司 (NAPOCOR) 发出招标邀请,为其位于八打雁省卡拉卡的八打雁燃煤热电厂供应和交付 12 万吨进口煤炭。 Philipp Brothers Oceanic, Inc. (PHIBRO) 通过资格预审,获准作为投标人之一参与。公开招标后,PHIBRO的投标被接受。 1987 年 7 月 8 日,PHIBRO 于 1987 年 7 月 15 日收到了 1987 年 7 月 8 日的信函,表示了 NAPOCOR 的接受。“投标条款和规范”[4] 规定了煤炭的运输方式,因此:“第 V 节装运然后成为卖方的中标投标人应安排并提供无齿轮散货船,以便在卖方或其代理人根据第 XIV 节收到信用证后三十(30)个日历日或之前将煤炭运抵卸货港特此满足船舶抵达菲律宾八打雁省卡拉卡的时间表如下: 60,000 / - 10 % 1987 年 7 月 20 日 60,000 / - 10% 1987 年 9 月 4 日"[5] 1987 年 7 月 10 日,PHIBRO 向 NAPOCOR 发送消息:劳资纠纷可能很快就会困扰这批货物的原产地澳大利亚,这可能会严重阻碍 PHIBRO 供应所需煤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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