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菲尔。 123 EN BANC [ G.R.第 134486 号,2001 年 11 月 1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CLEMENTE DAYNA,被告上诉人。判决 QUISUMBING,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第 8 分庭第波洛市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 [1],裁定被告上诉人 Clemente Dayna 犯有强奸罪,并对他判处死刑。上诉人根据以下信息受到指控:以下签名的省检察官,根据最初由私人被冒犯方提出的宣誓申诉,指控 CLEMENTE DAYNA y Agayan 犯有强奸罪,其行为如下:或 1994 年 12 月 21 日左右,在本尊贵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北三宝颜 Piñan 市,上述被告手持猎刀,出于淫荡和不贞的欲望,并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成功地与一名 15 岁的孤儿 EVELYN ELEMIA 发生性关系,违背她的意愿和未经她的同意。违反法律(违反《修订刑法典》第 335 条),以及使用致命武器的加重情节(原文如此)。菲律宾第波罗市。 1995 年 2 月 14 日 RODOLFO T. MATA 省检察官[2] 在受审期间,上诉人不认罪。此后,就案情进行审判。控方的第一位证人是被冒犯的一方 EVELYN ELEMIA,15 岁,居住在北三宝颜的阿丹特 (Adante)。经直接检查,她作证说,1994 年 12 月 21 日上午 8 点左右,当她的阿姨埃斯佩兰萨出去买鱼时,她和她的叔叔克莱门特戴娜独自留在家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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