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区 [ G.R.第 243987 号,2020 年 9 月 23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BBB,被告上诉人。决定 LEONEN, J.:强奸受害者未成年人的明确、直接和明确的证词胜过不在犯罪现场和否认的辩护。这是上诉法院裁决的上诉,[1] 该裁决确认了被告上诉人因违反《修订刑法》第 266-A 条、与第 7610 号共和国法案有关的行为以及违反第 7610 条第 9262 号共和国法第 5(i) 条。在三个单独的信息中,BBB 被指控对他的普通法妻子 DDD 实施暴力并强奸他的两个未成年继女 AAA 和 CCC:[2] Crim。第 12493 号案件 2004 年 4 月 25 日左右晚上,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 xxxxxxxxxxx 市,上述被告当时并在那里完全、非法和重罪对一名 [DDD]、一名 34 岁的 [原文如此] 他的普通法妻子实施暴力侵害妇女及其子女,通过被告强奸她的孩子 [AAA] 和 [AAA] 和 [ CCC],所有未成年人,分别在 1999 年 12 月 9 日和 2004 年 3 月 30 日晚上,严重违反了 Sec. R.A. 5(i) 9262. 违反法律。克里姆。第 12605 号案件 1999 年 12 月 10 日左右黎明时分,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 xxxxxxxxxxx 市,上述被告以武力和恐吓手段,当时并在那里 [ l] 违反她的意愿,未经她的同意,完全、非法和重罪地成功地与他的 13 [] 岁未成年继女 [AAA] 发生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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