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0菲尔。第566章第 123138-39 号,2001 年 11 月 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HONESTO LLANDELAR Y MAGANTI[1],原告上诉人。 QUISUMBING, J. 的决定:自动审查是 1995 年 12 月 8 日,由 Libmanan 地区审判法院颁布的综合决定,Camarines Sur, Branch 56,在刑事案件编号 L-1728 和 L-1729 中,发现上诉人 Honesto兰德拉尔犯有两项强奸罪,并在每项罪名中对他处以死刑。 1995 年 3 月 9 日对他不利的信息如下: L-1728 在最初由被冒犯方 Marjorie M. Llandelar 提出的宣誓申诉后,签署的第 4 任南甘马林斯省助理检察官指控 HONESTO LLANDELAR y DOE[2 ] 强奸罪,根据艺术进行定义和处罚。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35 条,承诺如下: 1995 年 1 月 14 日或大约午夜 12:00 左右,在菲律宾南甘马林省拉盖市的 Barangay Salvacion 的 Sitio Pag-Ultan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武力、威胁和恐吓手段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撒谎,并与自己 16 岁的女儿 Marjorie Llandelar 发生性关系,单身,违背她的意愿,未经她的同意。违反法律的行为。[3] L-1729 签署的第 4 任南卡马林斯省助理检察官,根据最初由被冒犯方 Marjorie M. 提出的宣誓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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