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菲尔。第834章第 105014 号,2001 年 12 月 18 日] PILIPINAS KAO, INC.,请愿人,VS.尊敬的上诉法院和投资委员会,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KAPUNAN,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以撤销 CA-G.R. 中被告法院的决定。 SP编号24979,标题为“Pilipinas Kao, Inc. vs. Board of Investments”。在该决定中,被上诉法院维持减少对请愿人在 1988 年和 1989 年申请的所得净值和本地净含量的税收抵免,这是被上诉人投资委员会 (BOI) 的一项行为,请愿人称该行为在多个方面无效的原因。以下引用了被告法院认定且没有争议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 Pilipinas Kao, Inc. 是一家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和存在的公司,其主要办事处位于 108-A E. Rodriguez, Jr.大道,利比斯,奎松市。它是一家从事多个注册活动领域的公司,也就是说,它有许多在受访者投资委员会(BOI,简称BOI)注册的项目。对于每个已注册的项目,请愿人获得以下注册证书: 项目注册证书编号 签发日期 注册法 1. 76-611 Aug. 24, 1976 R.A. No. 6135 2. 78-725 Mar. 20, 1978 R.A. No. 6135 3. 87-1247 1987 年 1 月 8 日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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