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4菲尔。 860 EN BANC [ G.R.第 133226 号,2000 年 3 月 1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LOCSIN FABON @“LOKLOK”,被告上诉人。每个 CURIAM 的决定:间接证据加上被告上诉人逃离犯罪所在的城镇,这决定了他的命运,并应将他定罪为令人发指的罪行,并相应判处死刑。在提交给 Hilongos 地区审判法院的一份信息中,Leyte 的刑事案件编号为 H-642,被告上诉人 Locsin Fabon,别名“Loklok”。被指控犯有抢劫和杀人并强奸和故意伤害罪。 [1]信息内容如下: 1995 年 4 月 23 日左右,在菲律宾莱特省伊隆戈斯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受害人家中的被告当时故意这样做,非法和重罪,意图通过对一个 BONIFACIA LASQUITE 的武力和暴力获得,拿走并带走由各种面额的钞票和硬币组成的总金额 25,000 比索 (P25,000.00) 或多或少,菲律宾货币,并且由于抢劫的原因或在抢劫的情况下,同一被告使用 [a] 刀片式武器攻击(原文如此)并夺取(原文如此)受害者的生命,从而伤害:额头约0.5厘米。 x 0.2 厘米。颅骨凹陷性骨折;在上腹区域的 (R) 侧刺伤 (sic) 伤口 (刺破样);在第 3 肋间 (L) 胸骨旁线刺伤 (原文如此) 伤口 (刺破样);凹陷性骨折 (L) 顶枕区;血肿形成,下颌和颈部底部;上腹部、RUQ和前胸壁多处血肿形成;这清楚地表明了对受害者的人身或尸体的明显和故意残害(原文如此);同样在抢劫的同一场合,同一个被告人(原文如此)对受害者 BONIFACIA LASQUITE 实施了强奸,如尸检报告所示:靠近尿道口;血肿形成(左)手,掌指关节背侧;舌头(原文如此)被咬一半并指向右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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