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5菲尔。第742章第 139910 号,2000 年 9 月 29 日] 菲律宾椰子管理局,请愿人,VS. CORONA INTERNATIONAL, INC.,受访者。 R E S O L U T I O N KAPUNAN, J.:因为未能严格遵守 Sec 的规定。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13 条第 44 条规定了上诉人陈述书的形式和内容,请愿人菲律宾椰子管理局的上诉被 CA-G.R. 上诉法院驳回。 SP No. 56586。因此,请愿人援引本法院的管辖权并寻求推翻法院的决议。作为先例,被申请人corona International Inc. 向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请愿人追回P9,082,221.14 的款项。据称,该金额是被申请人向请愿人出售的通信和计算机设施的购买价款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的未付余额。 [1]请愿人在其答复中提出以下抗辩: 上述设备的安装未按照良好的工程标准和实践进行;某些交付的设备不是投标中指定的设备;该私人答辩人未能安装其承诺建立的通讯系统;并且发给私人被告的接受证书是通过虚假陈述或串通输入的。因此,作为反诉,请愿人寻求撤销销售合同以及损害赔偿。 [2] 1996年9月10日,一审法院作出有利于被申请人的判决,裁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9,082,068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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