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菲尔。第337章第 174806 号,2010 年 8 月 11 日] SOLOIL, INC.,请愿人,VS.菲律宾椰子管理局,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CARPIO, J.:案例 这是对 CA-G.R. 上诉法院 2006 年 5 月 12 日裁决[2] 和 2006 年 10 月 10 日决议 [3] 的复审请愿书[1]。 CV No. 69629。2006 年 5 月 12 日的裁决撤销了奎松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84 分庭)在民事案件编号 Q-95-25834 中 2000 年 9 月 29 日的裁决[4]。 2006 年 10 月 10 日的决议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先前事实申请人 Soloil, Inc. (Soloil) 是一家从事椰干、粗椰子油和其他椰子产品出口的国内公司。 [5]被告菲律宾椰子管理局 (PCA) 是一家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根据第 232 号总统令创建,也称为创建菲律宾椰子管理局的法律,[6] 其任务是促进椰子和棕榈油行业的快速发展国家。 1995 年 1 月,政府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以挂号信的形式向 Soloil 发出了最终催缴函[7],要求 Sooil 向 PCA 支付其在国内销售椰子产品的逾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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