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菲尔。第838章第三师第 139272 号,2000 年 12 月 5 日] FLORENTINA D. DAVID,请愿人,VS。马尼拉公报出版公司,公司,被告。 PANGANIBAN, J. 判决:初审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在得到上诉法院的确认后,将得到尊重和终局性,除非存在任意性或明显错误。呈请人未能证明为什么她的案件应该被豁免于这个已得到妥善解决的判例。法院审理的案件是上诉法院 (CA)[2] 在 CA-GR CV No. 44953 中 1999 年 6 月 30 日的决定[1] 的复审申请。确认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 CA 驳回了请愿人的损害赔偿申诉,CA 作出如下处理:“因此,在所考虑的前提下,特此确认马尼拉第 51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的决定。”[3] 事实 CA 引用了审判法院的事实摘要,如下:[4] “这是[申请人] Florentina David 对[被申请人] 马尼拉公报出版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 问题已合并,本案被设置为预审。双方未能达成和解,预审终止。此后,就案情进行了听证,当事方提出了他们的证词和书面证据。 “[请愿人]称,在 1989 年 11 月 2 日的《马尼拉公报》中,没有 [请愿人]弗洛伦蒂娜·戴维在讣告部分发布的帕斯夸尔·阿贝拉·大卫逝世二周年的通知。根据正式收据编号的上述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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