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SERGON Manes 和 RAMIL Manes,被告上诉人。[G.R. 【第122737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2月17日
362菲尔。第569章第 122737 号,1999 年 2 月 1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SERGON Manes 和 RAMIL Manes,被告上诉人。决定 PARDO, J.:法院审理的案件是被告 Sergon Manes 和 Ramil Manes 对伊洛伊洛城地区审判法院第 25 分庭 [2] 的判决 [1] 提出的上诉,判定他们犯有谋杀罪并判处他们每个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 41 条的规定,处以永久监禁和附加处罚”,并“赔偿受害者家属 50,000.00 披索加上 P21,250.00 披索的埋葬、遗体费用及其他相关事宜并支付费用。”我们确认这一信念。 1991 年 7 月 12 日,伊洛伊洛省省检察官向伊洛伊洛市地方审判法院提交了指控被告犯有谋杀罪的信息,内容如下:“xxx”于 1991 年 6 月 23 日左右,在该市在菲律宾伊洛伊洛省巴甸安市,并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分别用一把刀和一把 0.38 口径的左轮手枪,密谋、勾结和互相帮助,以更好地实现他们的目的,背叛和/或明显的预谋,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攻击、攻击、刺伤和射击 Nicanor Tamorite,然后用刀和 0.38 口径左轮手枪向他们提供,造成上述 Nicanor Tamorite 刺伤和他身体的不同部位被枪击伤,随后立即导致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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