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4菲尔。 801 第三师 [ G.R.第 112719 号,1997 年 1 月 2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ERNESTO OMOTOY Y CARIAGA,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NARVASA, C.J.:在卡加延阿帕里地区审判法院,[1] Ernesto Omotoy 被指控犯有纵火罪,并根据第 1613 号总统令第 3 条(第 2 号)进行了定义和处罚。 [2]针对他的信息[3] 内容如下:“1986 年 7 月 6 日左右,在卡加延省贡萨加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 Ernesto Omotoy 和几名约翰·杜(John Do)没有被确认身份,共谋并互相帮助,怀着恶意的预先考虑并意图破坏,惩罚和造成损害,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放火烧了赛义德·罗萨里奥·米拉富恩特(Said Rosario Mirafuente)的房子,被告人知道罗萨里奥·米拉富恩特和他的家人实际上占据了他们的房子,当时他们在他们的房子里放火了;结果,罗萨里奥·米拉富恩特的房子着火了,被完全烧毁并夷为平地。 ,包括家用物品,例如以下物品: 1. 十 (10) 个帕莱卡文,价值 P1,400.00 2. 衣服,价值 1,200.00 3. 现金,价值 500.00 4. 厨房用具,价值 400.00 5.三 (3) 块手表,价值 1,500 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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