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 PECORP, INC.(原太平洋设备公司),答辩人。[G.R. 107631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2月26日
324菲尔。第335章第 107631 号,1996 年 2 月 26 日] 国家电力公司,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和 PECORP, INC.(原太平洋设备公司),被告。判决 FRANCISCO, J.:这里唯一的疑问是以下两 (2) 项索赔是否 1. 钻井和灌浆费用是 P6,962,519.50 - P696 实际最终成本的百分之十 (10%) ,251.95 2. 最低保证设备租金的费用是实际最终成本的百分之十 (10%) P 167 万 - P 167,000.00 来自私人被告 PECORP, INC. (PECORP为简洁起见),可以在其与本案请愿人国家电力公司 (NPC) 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提交仲裁。政府于 1974 年 6 月 27 日通过 NPC 和 PECORP 作为缔约方-承包商签订的合同是建造 Mariveles 1 号大坝和巴丹马里韦莱斯巴丹出口加工区供水系统的附属结构。双方同意该合同为“成本加百分比”类型的合同——这意味着,PECORP 将根据工作的“实际最终成本”支付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什么构成“实际最终成本”已被初审法院恰当地简化为“原告 (PECORP) 执行的所有工作对被告 (NPC) 的总成本,包括材料和供应品、结构、家具、收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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