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5菲尔。 29 第三分区 [ G.R.第 113194 号,1996 年 3 月 11 日] 国家电力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MACAPANTON MANGONDATO,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应在什么时间点计算被征用土地的价值:在“征用”之日或提出征用权投诉之日?这是当事方在对上诉法院[2] 的决定[1] 进行复审的申请中提出的主要问题,该决定[1] 确认了马拉维市地区审判法院的决定。 [3]初审法院判决的决定性部分如下:[4] “因此,Napocor 交出财产的恢复案件中的祈祷被拒绝,但 Napocor 被命令从 1978 年起每月支付 P15,000.00 的租金至 1992 年 7 月,每年 12% 的利息,其中应扣除 P2,199,500.00 的金额;并且在以一千(P1,P1, 000.00) 每平方米比索或总计 21,995,000.00 (P21,995,000.00) 比索。反对 NAPOCOR 的费用。” 事实 原告和私人被告[5] 均无异议,并引述被告法院的判决 [6] 如下:“1978 年,国家电力公司 (NAPOCOR) ,拥有一块 21,995 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是位于 Marawi 市的细分计划 (LRC) Psd-116159 的第 1 部分的一部分,由 Mangondato 拥有,并有产权转让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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