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LINDA DE LA CRUZ,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G.R. 【第105213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12月04日
333菲尔。 126 第三分区 [ G.R.第 105213 号,1996 年 12 月 4 日] ERLINDA DE LA CRUZ,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菲律宾人民,被告。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鉴于根深蒂固的原则支持初审法院的事实调查结果,当上诉法院确认时,拒绝即时上诉是适当的。本法院还借此机会重申在欺诈金额超过 P22,000.00 的 estafa 案件中适用的不确定罚款的计算。本复审请愿书寻求复审和撤销上诉法院 1992 年 2 月 28 日的决定[1] [2],该决定确认请愿人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15 条第 2(a) 款对 estafa 的定罪.请愿人坚持自己的清白,声称上述决定“违反证据规则和既定判例”。 [3]事实 1990 年 2 月 21 日,奎松市的市检察官提交了一份信息,指控请愿人犯有 estafa 罪,因此:[4] “在 1989 年 8 月 28 日至 9 月 4 日期间或前后期间, 1989 年,在菲律宾奎松市,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以谋取利益为目的,通过在实施欺诈之前或同时实施的虚假借口或欺诈行为,当时并故意、非法和重罪以下列方式诈骗一名 VICTOR V. BELLOSILLO,即:在上述日期和地点,通过虚假陈述和欺诈性陈述被指控,大意是她有权力、影响力和能力为确保和实现向海关放行五 (5) 辆不同品牌的二手发动机集装箱货车,明知上述表现和陈述是虚假和欺诈性的,诱导上述公司原告给予并交付,事实上,后者给予并交付给被告的总金额为P7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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