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LETICIA NICOLASORA,被告上诉人。[CA - G.R. CR 号 35993]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7日
第五师 [CA - G.R. CR 第 35993 号,2015 年 3 月 1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LETICIA NICOLASORA,被告上诉人。判决 LOPEZ, J.:被告上诉人 Leticia Nicolaso​​ra 在信息[2] 中被指控犯有与第 7610[1] 号共和国法案有关的轻微身体伤害罪,其内容如下: 2004 年 7 月 7 日或前后在巴伦苏埃拉市及之内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非法、重罪地在一名 AAA、8 岁儿童的脸颊上捏了 3 下,造成后者身体伤害。哪些伤害需要在少于九 (9) 天的时间内进行医疗护理,并且在同一时间段内使所述受害者无法从事他的习惯性工作,从而使所述未成年人遭受心理和身体虐待、残忍和情感虐待。违反法律,巴伦苏埃拉市,2004 年 10 月 2 日。被告不认罪,[3] 因此,审判随之而来。 AAA 是 Valenzuela 市 Andres Fernando 小学的二年级学生。 2007年7月4日上午,在数学课上,被告人老师要求他回答黑板上写的“大于”和“小于”的问题。当他没有回答时,他被被告人靠近,并在他的左脸颊上捏了3下,变得红肿且疼痛。他害怕地回到座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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