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师 [CA-G.R. SP编号118838,2015 年 3 月 13 日] 罗斯玛丽·伊迪亚,请愿人,VS。菲律宾群岛银行,答辩人。判决 GARCIA-FERNANDEZ, J.:这是根据经修订的《法院规则》第 42 条提出的复审申请,旨在推翻马卡蒂市地区审判法院作出的裁决。 2010 年 11 月 30 日第 10-694[1] 号民事案件中的第 66 条,确认了马卡蒂市大都会审判法院的判决。 2010年4月13日第83742号民事案件第62号[2]。事实由来如下:2004年1月8日,被申请人菲律宾群岛银行对申请人Rosemarie Ydia提起诉讼[3]在 MeTC 之前,请求在 2003 年 10 月 12 日之前支付总额为 P397,990.394 的款项,加上从 2003 年 11 月 13 日起每月按 3.25% 的财务费用,直至支付全部债务,逾期付款费用从 2003 年 11 月 13 日起至全额支付,每月 6%,以及违约金和律师费。在上述投诉中,答辩人称,请愿人是客户编号为 0201-0020-0183-1676 的持卡会员,提议与答辩人结清未偿信用卡债务。因此,请愿人签署了一份题为“延期付款安排”(EPA)的文件,但未能根据 EPA 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尽管提出要求,请愿人仍未能向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因此被申请人被迫立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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