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师 [CA-G.R. CR-HC No. 06145, March 11, 2015 ]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EDGAR JACQUIAS Y Antolin,被告上诉人。 CARANDANG, J. 裁决:在本次上诉中受到攻击的是 2013 年 4 月 17 日卡加延土格加劳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4 分庭的裁决[1],在此裁定被告上诉人犯有无可置疑的强奸罪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 (RPC) 第 266-A 条第 2 款(性侵犯强奸)定义,并对他处以永久监禁的处罚,其中的决定性部分如下: y 安托林有罪排除合理怀疑的强奸罪,根据第 266-A 条第 2 条与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B 条、第 5 条(经共和国法案 8353 修订)有关 RA 的规定和处罚第 7610 号,本法院特此判处他终身监禁,并处以法律规定的附加刑,特别是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41 条。对于民事责任,他被判处实际支付P75,000.00的金额,P30,000.00的惩罚性赔偿和P75,000.00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经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9 条,被拘留的囚犯的被告人在此被记入其预防性监禁的全部期限。如此决定。”案件事实:被告上诉人被指控犯有性侵犯强奸罪,根据以下信息[2]:“2007 年 8 月 2 日左右,在卡加延省巴高市和管辖范围内在这个尊贵的法庭上,上述被告 EDGAR JACQUIAS 以猥亵的设计,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将他的手指插入被冒犯方 XXX,[3] 一个四 (4) 岁八岁 (8 ) 个月零五 (5) 天,此后违背她的意愿亲吻她的嘴唇,从而贬低和贬低原告的内在价值和尊严,作为一个有损她的身体、心理、智力的人,教育的成长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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