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GILBERT YBAÑEZ Y CLOMA 别名“BOBONG QUIDA”,被告上诉人。[CA-G.R. CR-HC 编号00539-分钟]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8日
卡加延德奥罗市二十一师 [CA-G.R. CR-HC 编号00539-MIN,2014 年 3 月 2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GILBERT YBAÑEZ Y CLOMA 别名“BOBONG QUIDA”,被告上诉人。判决 FRANCISCO, J.:上诉到我们的是 2006 年 10 月 28 日地区审判法院,25 分庭,Cagayan de Oro 市,在第 2004-287 号刑事案件中的判决[1],裁定被告上诉人 Gilbert Ybañez y Cloma aka Bobong Quida 犯有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 (RA) 第二条第 5 节的罪行,也被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案。上诉人被正式起诉并表示“无罪” [2] 根据信息[3] 内容如下:签名的助理市检察官指控 BOBONG QUIDA 违反经修正的第 9165 号共和国法第 5 条第 II 条的罪行,其行为如下:2004 年 1 月 9 日大约在下午 5 点 30 分左右,在菲律宾卡加延德奥罗市的 Balongis、Balulang,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未经法律授权,在当时和那里做了故意、非法和重罪销售,熟食店版本,分发并赠送一 (1) 个装有 0.08 克甲基苯丙胺盐酸盐 (shabu) 的热封透明塑料小袋,给诱饵/装腔作势的买家,考虑到一 (1) 个 xxx 百比索钞票上标有序列号为 CL445449,而警察部队的其他成员则在附近的战略位置,专心观察交易的完成情况,包括装腔作势的买家将标记的钱给了被告进行抢购行动,很清楚这是一种危险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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