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师 [CA-G.R. CR 第 35307 号,2014 年 6 月 16 日] EMMA CIMANES,请愿人,诉菲律宾人民,被告。 REYES-CARPIO, A., J. 决定:“每个人都有权建立、保持和获得好名声。这项权利受法律保护,承认诽谤和诽谤是可诉的错误,无论是刑事犯罪或侵权行为。”[1] 摆在我们面前的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2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2],旨在推翻帕拉纳克市地区审判法院 2011 年 12 月 29 日[3] 的裁决,第 195 分部在行使上诉管辖权时,在第 11-0667 号刑事案件中,其决定性部分写道:“因此,驳回了即时上诉。质疑的决定全部得到确认。因此下令。”[4 ] 请愿人被控诽谤罪,案卷为第 05-1197 号刑事案件。信息的指控部分写道:“在 2004 年 8 月 27 日左右,在菲律宾帕拉纳克市,在本尊贵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蓄意将一名肯尼迪Corcino 公开羞辱、羞辱和蔑视,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公开针对上述申诉人发表以下言论,即:“IKAW PALA ANG WITNESS NI CARDING REYES E DRUG PUSHER KA NAMAN”。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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