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MEO R. ROBISO,原告上诉人,VS。 CORAZON P. PAGNANI,被告兼上诉人。[CA-G.R.简历编号100406]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第五师 [CA-G.R.简历编号100406,2014 年 11 月 28 日] ROMEO R. ROBISO,原告上诉人,VS。 CORAZON P. PAGNANI,被告兼上诉人。判决 BARZA, J.:被告上诉人 Corazon Pagnani 就 2012 年 10 月 17 日由帕拉纳克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196 分庭发布的简易判决命令[1] 向本法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美国居民美国,继承了位于帕赛市圣罗克描笼涯的一处不动产,占地735.47平方米。然而,涵盖该财产的所有权已经丢失。为了获得另一个所有权并将其转移到她的名下,上诉人聘请了被上诉人的服务,以向法院提交重组申请。当事人约定,被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个人资金垫付其提起诉讼的费用。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偿还,律师费等值于申请标的财产出售价值的10%后,由上诉人支付。 1996 年 1 月 24 日以上诉人名义签发 TCT 第 135785[2] 号。但被上诉人垫付了 P700,000.00 披索的诉讼费用,其中包括支付遗产税[3] 和未支付的相当于房产售价 10% 的法律服务费用。 2010 年 9 月 22 日,被上诉人向法院提出了“损害赔偿金总额”的诉状,要求向上诉人收取 700,000 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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