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O ALMAREZ Y FRANE,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CA-G.R. CR 号 33255]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5日
特别十一师 [CA-G.R. CR 第 33255 号,2014 年 11 月 25 日] MARIO ALMAREZ Y FRANE,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判决 PAREDES, J.:[*] 由请愿人 Mario Frane Almarez(请愿人)提交的本审查请求书[1] 寻求撤销和搁置地区审判法院于 2010 年 2 月 5 日发布的判决[2] (RTC),马卡蒂市第 139 分局,在第 09-001 号刑事案件中,鲁莽轻率导致轻微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进而确认了大都会审判 2008 年 12 月 10 日的决定[3]法院 (MeTC), Branch 65, Makati City, in Criminal Case No. 338687. 前因 2004 年 9 月 6 日,请愿人被指控鲁莽轻率导致不太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信息的指控部分[ 4] 内容如下: 2004 年 2 月 22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大都会马卡蒂市,本法院管辖范围内的一个地方,上述被告,当时是司机和/或人负责丰田 Tamaraw FX 轴承板编号。 WJC 944 并归他所有,当时并在那里以鲁莽、粗心、疏忽和轻率的方式操作所述机动车辆,没有适当考虑交通法律、规则和法规,也没有采取必要的谨慎和预防措施以避免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造成这种鲁莽、粗心、疏忽和轻率的撞击和碰撞,其前部,三菱蓝瑟轴承板的左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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