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师 [CA-G.R.简历第 100860 号,2014 年 11 月 21 日] MA。 CRISELDA C. FERNANDO,请愿人-上诉人,VS。 JOSE ROBERTO ENRIQUE SJ FERNANDO,被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ARANDANG, J.: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上诉人兼上诉人 Ma 提出的上诉。 Criselda C. Fernando 从 2012 年 11 月 20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奎松市第 107 分庭的民事案件编号 Q-09-64267 中驳回了上诉人宣布婚姻无效的申请.[1]事由如下: 2009年2月11日,上诉人马某。 Criselda C. Fernando (Criselda) 提交了一份声明婚姻无效的请愿书,要求根据《家庭法》第 36 条取消她与被上诉人 Jose Roberto Enrique SJ Fernando (Roberto) 的婚姻,因为他们无法进行性交。他们作为夫妻在一起的整个过程。罗伯托于 2009 年 3 月 9 日收到传票,[2] 但没有对请愿书提出任何回应性诉状。因此,RTC 于 2009 年 4 月 7 日发布命令,指示分配给初审法院的公诉人调查双方是否存在勾结。随后,在 2000 年 9 月 9 日,助理市检察官 Evelyn M. Pascual-Lee 提交了她的勾结报告,建议根据案情审理案件,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勾结。 [3]于是,对案情的审判随之而来。为了支持她的请愿书,Criselda 出庭作证。... 嘛。 CRISELDA C. FERNANDO,请愿人-上诉人,VS。 JOSE ROBERTO ENRIQUE SJ FERNANDO,被上诉人。[CA-G.R.简历号 100860]pdf预览版 嘛。 CRISELDA C. FERNANDO,请愿人-上诉人,VS。 JOSE ROBERTO ENRIQUE SJ FERNANDO,被上诉人。[CA-G.R.简历号 100860]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