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师 [CA-G.R. SP 第 121853 号,2014 年 11 月 13 日] 菲律宾土地银行,请愿人,VS。 EDGARDO L. SANTOS,答辩人。判决 TIJAM, J.:在我们面前是一份审查请愿书[1],寻求撤销 2011 年 8 月 31 日 [2] 由纳加市地区审判法院第 23 分庭 (RTC) 作为特别法庭发布的命令农业法院在第 2001-0315 号民事案件中,命令请愿人向答辩人支付 1437669 比索和 75/100 比索(1,437,669.75 菲律宾比索)的利息。请愿人同样寻求撤销 2011 年 10 月 10 日 [3] 的命令,该命令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对公平赔偿给予 12% 的利息 (12%),直至公平赔偿全部支付。事实如下:菲律宾申请人土地银行是一个法人团体和政府银行和金融机构,根据经修订的第 3844 号共和国法组织和存在。[4]被申请人是 TCT 第 5717 号所涵盖的位于南甘马林省 Sangay 的 Minadongjol 的玉米地块的注册所有者,面积为 14.8065 公顷(标的土地)。 [5]上述法律于 1972 年 10 月 22 日生效时,第 27 号总统令涵盖了标的土地。因此,当解放专利分配给佃农时,被申请人剥夺了上述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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