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ARTURO DOMINGO Y GATCHALIAN,被告上诉人。[CA-G.R. CR-H.C.不。 00563]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11日
CA-G.R. CR-H.C.不。 00563 第五师 [ CA-G.R. CR-H.C.不。 00563,2006 年 8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ARTURO DOMINGO Y GATCHALIAN,被告上诉人。判决 GUARIÑA III, J.:被告 Arturo G Domingo 是 Gloria Ventura 的母亲的同居伴侣 [1],Gloria Ventura 是一位年轻的 barrio 少女,指控他从 1996 年 5 月起在一年内反复侵犯她 [1] [ 2] 至 1997 年 5 月。他在 1999 年 11 月被指控犯有五项强奸罪,其中一致表示他违背了他 17 岁的继女格洛丽亚文图拉的意愿。 [3]在 5 项罪名中,他有两项被判无罪。 [4] 他被判犯有三项罪名[5] 根据经《重罪法》[6] 修正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B 条的规定,因此被判处三项死刑和所有附加刑,并判处向受害方支付每项 P50,000 或总计 P150,000 作为民事赔偿,每项或总计 P150,000 再支付 P5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每项或总计 P30 支付 P10,000, 000 作为示范性损害赔偿和费用。 [7] 《重罪法》规定,如果强奸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判处死刑——受害人未满 18 岁,且犯罪人是父母、长辈、继父——父母、监护人、第三民事等级内的血缘或近亲或受害者父母的普通法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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