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G.R. CR-H.C. No. 01099 SIXTH DIVISION [ CA-G.R. CR-H.C.不。 01099,2006 年 9 月 2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NIDO GARTI,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COSICO, J.:Nido Garte 被奎松市第 89 分局地区审判法院起诉,罪名是根据第 266-A 条第 1 款第 1 款规定和处罚的四项强奸罪名。经第 8353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266-B 条,如经修订的信息的以下指控部分所述,每个刑事案件中都有相应的案卷编号,其中规定:刑事案件编号 Q- 01-106123 “在 2001 年 4 月的第一周或前后,在菲律宾奎松市,上述被告以武力和恐吓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对一个人实施性侵犯行为RAQUEL T. GARTE 他自己的女儿当时只有 17 岁,将他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内,此后违背她的意愿和未经她的同意对她进行了肉体了解,对她造成了伤害和偏见。违反法律。”1 刑事案件编号:Q-01-106124 “2001 年 5 月 23 日或前后在菲律宾奎松市,上述被告以武力和恐吓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对一个 RAQUEL T. GARTE 的人实施重罪性侵犯行为,当时他的自己的女儿 17 岁,并将他的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内,然后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违背她的意愿对她进行性侵犯,以她的伤害和偏见。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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