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G.R.CR HC No. 01745 第十四师 [ CA-G.R.CR HC NO. 01745,2006 年 9 月 2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FELIX ORTOA Y OBIA,被告上诉人。判决 VIDAL, MD, J.:这是对 2003 年 10 月 30 日地区审判法院 2003 年 10 月 30 日,曼达卢永市第 208 分庭国家首都司法区的判决2 的中间审查,裁定被告上诉人 FELIX ORTOA y OBIA(以下称上诉人)为在刑事案件编号 MC01-327-FC 中对自己的女儿,即受害者 MARI GRACE B. ORTOA(以下简称受害者),一名 13 岁的未成年人犯下的合格强奸罪。该决定的法令部分内容如下:因此,法院认定被告 FELIX ORTOA y OBIA 根据经 RA 7659 对 RA 7610 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35 条犯有资格强奸罪,并无合理怀疑,并判刑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执行死刑。特此命令被告向 MARI GRACE ORTOA 支付 P75,000.00 作为民事赔偿,P50,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 P30,000.00 作为惩戒性损害赔偿。特此命令法院书记员准备 Mittimus 并将本案的完整记录转交至尊最高法院自动审查。特此命令曼达卢永市监狱长、监狱管理和刑罚局立即将 FELIX ORTOA y OBIA 人送至 Muntinlupa 市的国家 Bilibid 监狱,并提供适当的护送和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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