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G.R. SP No. 66055 第七师 [CA-G.R. SP编号66055,2006 年 9 月 18 日] PIRRA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请愿人,VS。国家电力公司,受访者。 BERSAMIN, LP, J.: 承包商 Pirra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对建筑业仲裁委员会 (CIAC) 仲裁庭于 2001 年 6 月 18 日颁布的裁决提出复审请求,因此裁定:因此,考虑的场所,本仲裁庭特此颁发以下裁决: 1. 由其所有者 Artemio Perez 先生代表的索赔人 PIRRA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代表其已完成工作的未支付价值的 P1,192,206.17 金额由被告国家电力公司支付,减去相应的预扣税和增值税; 2、有利于双方,宣布双方于2000年1月5日执行的合同相互解除并终止; 3. 对双方当事人,责令其各自支付等额或等额的仲裁费用。如此获奖。[1]背景如下。 1995年5月21日,被申请人国家电力公司(NPC)招标投标八打雁燃煤火力发电厂锅炉和磨房重新粉刷和室外管道的劳动力、材料、工具、设备和监理。 1号单元。当只有一个投标人通过资格预审时,于1995年7月30日发布了第二个广告。1997年9月5日,请愿人在资格预审中。 1997年11月3日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1997年11月7日召开了标前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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