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政法典第 161 条的法案,经第 4060 号法案修订。[第 4133 号法案]
[第 4133 号法令,1934 年 11 月 22 日] 一项对经第 4060 号法令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61 条进行修改的法令。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61 节,经第 4000 号法案第 4 节修订和六十,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61. 开庭地点和时间。对于第九司法区,法庭应在马尼拉市和其他不超过一个省以及由一个以上的省组成的地区以及根据本法的规定委派两名法官的地区,法院应在上述法官常驻所在省的首府举行,除非:在上述地区,当有案件准备审理或其他法院事务需要派发时,应在所有工作日召开会议。“在下列地区,法院应在地点和时间如下:“第一区:每年六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卡加延省土格加劳;每年一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在卡加延省的阿帕里;每年三月的第一个星期二,在巴丹省的圣多明各德巴斯科。在卡加延省的阿布卢格市和图奥市每年还应举行一次特别法庭,由法院酌情决定。 “第二区:伊莎贝拉省伊拉甘,每年二月和七月的第一个星期二;新比斯开省巴永邦,每年一月和六月的第二个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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