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207 条的法案,被称为行政法典,经第 4057 号法案修订。[第 4179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4年12月06日
[ 1934 年 12 月 6 日第 4179 号法案 ] 一项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第 207 节的法案,被称为行政法典,经第 4057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207 节,通常称为行政法典,如经第 457 号法案第 27 条修订,特此进一步修订为:“SEC. 207. 治安法官职位的资格。——任何人均无资格被任命为治安法官或辅助治安法官,除非他 (1) 至少 23 岁;(2) 菲律宾群岛或美国公民;(3) 品德良好且不被判犯有任何重罪;和 (4) 被最高法院承认从事法律工作,如果有的话;如果没有,他应该是至少在认可的学校完成了法律学习课程的人,或者应该有通过文员公务员考试法庭。当出现空缺时,部门负责人可以将市镇组成巡回法院,至少由两个市镇组成:但是,该省的首府不得与除四级或五级省外的任何其他市镇合并,如果司法部长如此指示:此外,任何其他市镇除四级或五级省外的省会治安法官的任何指定或任命,应从本法生效之日,视为取消,无效:最后,条件是司法部长可根据有关初审法官的建议,指定国家治安法官省或副省首府作为该省或副省的当然法院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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