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404 节的法案,该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经修正。[第 413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4年11月22日
[ 1934 年 11 月 22 日第 4132 号法案 ] 一项修正第 2711 号法案第 404 节的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404 节,通常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特此修改为:“SEC. 404. 候选人证明。任何人不得有资格担任参议员、众议员或任何选举产生的省级或市级公职,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他应提交正式宣誓的候选资格证书。“该证书应声明其签名的人宣布或允许宣布他对相关职位的候选资格;他是选区或省或市(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居民,而他的候选资格则在该选区或省或市内;他是其中的正式合格选民,并且他有资格担任该职位。该证明还应说明候选人所属政党的名称,或者他不属于任何政党的名称,如果是这样的话,以及该候选人的邮政地址,以用于所有选举目的。各岛、省或市总统候选人应签署宣誓声明,声明其竞选费用预算不超过同一任期内附于该职位的总薪酬的三分之一.本声明应与候选人证明书一起提交:但不少于 10 人的一组选举人可以同样提交任何不反对其候选人资格的符合条件的人的候选人证明书,以申请除市政府办公室以外的任何市政府办公室。 president, without the necessity of such certificate being made under oath: Provided, further, That in case there are two or more candidates for the same elective office who have the same name and surname, any one of them who has at any time been elected对于任何选修岛,省级,或市政办公室可以继续使用名称和姓氏以及他以前的候选证书证明的姓名和姓氏,而其他人则应有义务在他们的候选证书中陈述他们的名字和姓氏和姓氏或母姓,所述候选资格证书不得包括或包含在任何时候被选为任何独立候选人的其他候选人的昵称ar,省或市办事处;如果这些候选人第一次出现在同一个选举职位上,他们都必须在候选人证书中注明他们的姓名和姓氏,其次是姓氏或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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