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2655 号法案(通常称为高利贷法)第 3291 号法案第 2 条的法案。[第 407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3年10月12日
[ 1933 年 10 月 12 日第 4070 号法案 ] 一项修订第 2655 号法案(通常称为高利贷法)的法案,经第 3291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第 1 节。第 2655 号法案第二节,通常称为高利贷法,经修正, 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2. 任何人或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获取或接收金钱或其他财产,无论是真实的还是个人的,或在行动中选择更高的利率或更大的金额或价值,包括佣金、保费、罚款和罚金,用于贷款或续期或暂缓货币、货物或信贷,如果此类贷款或续期或暂缓全部或部分由房地产抵押担保已正式登记,或通过任何文件转让此类不动产或其中的利息,每年不超过 12%:但是,建筑和贷款互助会可以就此类贷款或其续订或暂缓收取溢价经第 3610 号法案修订的第 1459 号法案第 181 条现在授权的每年不超过 1%;但此类保费应由上述建筑和贷款协会每年分成十二个月的配额,并且只能由上述协会按照借款人签订的合同每个月的上述配额之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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