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公共工程局与海上铁路和修理厂合并、为此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第 4111 号法案]
[ 1933 年 12 月 6 日第 4111 号法案 ] 一项授权公共工程局与海上铁路和修理厂合并、为此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部分公共工程局的所有商店以及工程师岛的海上铁路和维修店在此合并并被称为“政府海上铁路和维修店”。公共工程总监应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的行政监督和控制下管理这些商店。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474 号法案中拨出的 20 万比索,用于经营海上铁路和修理店,以及第 432 号法案中为特此将公共工程局机械厂的经营合并为一个可偿还基金,称为政府海上铁路和修理厂基金,用于在收入或自立的基础上经营此处合并的商店。经本协议批准,上述店铺的资产和负债全部转入本基金。商店经营产生的所有收入应计入该基金,由公共工程总监根据内阁批准的年度预算支付:但是,如果现金任何时候,如果资金不足以支付政府海上铁路和维修店的运营费用,则根据公共工程总监的要求并经内阁批准,岛屿财务主管应预付必要的款项此类费用从岛国国库中的任何未拨付资金中提取,金额不超过商店应收账款的 50%,此类预付资金应在收到应收账款后立即退还给岛国国库:全年聘用人员的职位,应在年度拨款条例中详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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